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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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二│有得││彰││彰││││││號│級│期易││化│毒3│化│彰3│││││執7│毒│徒科已││地│4│地│7│8│同│上│9│己9│品│刑執││檢│偵4│院│簡5│││││6││肆畢││署│1│││││││2││月││││││││││├──┼───┼────┼──┼─────┼─┼───┼────┼─┼───┼────┤│強│有陸││台│3│臺││││││號││期年││中│6│中│上6│││││執3│盜│徒陸││地│偵2│高│5│6│同│上│7│繩7││刑月││檢│6│分│更│││││3││││署│2│院│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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