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九號
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與反訴被告乙○○等二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為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反訴被告之訴訟標的係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顯然不同。核反訴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四十九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八十八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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