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林宗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400元,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
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