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花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沈鑫宏
被 告 鼎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珮芝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200元,嗣減縮
請求金額為119,500元,有起訴狀、筆錄可參(卷4、27頁反
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原名稱駿騰小客車租賃有
限公司,下稱駿騰公司)擔任租賃服務員兼負責記帳,自民
國104年7月服務至106年4月離職,業務所需被調至台北三重
分店協助,因職務關係需東南西北四處奔波交車及拉車,車
子只要有故障或損毀,需先自行代墊維修費,每個月再跟公
司請款,但自105年10月至106年3月間公司財務困難,我所
代墊的款項遲遲不肯支付,致我四處借錢支付這段期間信用
卡刷卡支付的維修費用,使我生活陷入困難。請求106年1月
13日我刷卡付給大慶輪胎打油有限公司(下稱大慶公司)之
86,800元、106年3月16日刷卡付給大慶公司之32,700元,合
計119,500元。大慶公司是被告合作的維修廠商。車號0000-
00號車是我的車,但就該車的修理費用我自己已經付掉了,
大慶公司回覆所載該車之修理費為17,000元。爰依兩造間委
任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5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23日(卷13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書狀所示。補充:駿騰公司已經
解散,其負責人為 古雲晃 ,古雲晃與被告負責人古珮芝為父
女關係。大慶公司回函所附之內容,與原告所稱於第一次庭
訊時所提呈清單不符,原告記帳清單與實際維修內容不符之
部分應予扣除;另大慶公司溢收之12,200元、200元及原告
私人車輛維修費17,000元均應予扣除。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公司期間,以自有之信
用卡在被告合作之維修廠商大慶公司刷卡兩筆,各為106年1
月13日86,800元、106年3月16日32,700元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刷卡資料等為憑(卷5、6
、9頁),被告對原告曾在被告處任職、大慶公司為被告合作
之車輛維修廠商等情並不爭執,惟以附件書狀所載內容為辯
。經查:
(一)經本院就原告刷卡及所提車輛維修資料函詢大慶公司,該公
司函覆表示:
1.原告以信用卡於106年1月13日、106年3月16日與大慶公司刷
卡交易86,800元、32,700元無誤,大慶公司已取得前開款項。
2.106年1月份之交易項目為86,600元(維修項目、金額如卷60
頁),106年3月份之交易項目為20,500元(維修項目、金額如
卷61、61-1頁)。
3.上開兩筆交易項目與原告前開兩筆刷卡金額各少200元、
12,200元,是因為大慶公司師傅建議輪胎和前分邦漏油需要
更換,但原告說該日公司急需出車,表示過兩天會過來更換
,所以先將該筆帳款約12,000元左右先予結清等情,有大慶
公司說明狀及所附資料可參(卷54至61-1頁)。
(二)就大慶公司所提出之106年1月份、3月份維修項目、金額(卷
60至61-1頁)其中有被告所有之6777-R7號車維修資料,維修
金額合計為17,000元,為兩造核算確認無誤(卷69頁筆錄參
照),此項維修費應由原告自行支付,故依據前述資料可知
,原告任職於被告期間,於106年1月、3月為被告公司車輛
維修,而代墊維修款支付予大慶公司之金額90,100元(86600
+00000-00000=90100),此項金額得依兩造間之委任關係
(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
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請求被告支付。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