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百易 律師
     (即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事件之
特別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玖
仟叁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本院105年度湖簡字
第1241號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因該
事件業已順利結案,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報酬等語。
三、審酌本訴訟事件案情尚屬單純、聲請人於選任期間曾至院閱
卷並出庭辯論等情,經調閱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1241
號案卷可按,並參諸司法院於民國92年8月26日所發
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認本件特
別代理人之報酬以上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62萬元之1.5%即9,300元(000000×1.5%=930
0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莊達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