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01號、99年度執從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毛重共計壹拾叁點貳貳公克)及大麻壹包(毛重壹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毛重共計13.22公克)及大麻
1包(毛重1.8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毛重共計13.22公克)及大麻1包(毛重1.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及大麻成分並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7230275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確定,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毛重共計13.22公克)及大麻1包(毛重1.8公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