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程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661號、100年度偵字第9713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彭程犯竊盜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又犯搶奪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程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竊盜、贓物、搶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拘役四十日、五十日、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十月、三月,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七年間因竊盜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七年九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同年再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假釋,並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為有犯罪習慣之人。猶不知悔改,彭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徒手竊取 楊福來 等人所有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財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如附表編號
四、五、六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搶奪 童月香 等人所有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而於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鎮○路○號佳賓旅社三0五室拘提彭程,並起出現金新臺幣二千三百五十一元。案經 邱瓊芳徐義發林麗香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被告彭程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之自白。
(二)被害人楊福來、童月香、 田許月 女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邱瓊芳、徐義發、林麗香於警詢之指訴、證人 楊德勝 於警詢中之證述、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被告所犯上揭竊盜、搶奪各三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多次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服刑之紀錄,仍不知悔悟,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假釋出監後僅八月,再犯本件竊盜及騎乘機車搶奪路人財物,顯見無悔改之心,惡性重大,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獨行婦女人身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有諸多犯罪紀錄,且自前案假釋出監後僅八月即再犯本件竊盜、搶奪共六次犯行,顯屬有犯罪習慣之人,爰併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錄犯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段│犯罪所得│宣告刑│││││││(單位:新││││││││台幣)││├──┼─────┼────┼───┼─────┼─────┼─────┤│1│100年6月11│台南巿永│楊福來│以該車上鑰│車牌號碼│有期徒刑肆│││日下午5時│ 康區 西勢││匙徒手竊取│ALW-798普│月│││45分│里廣興街│││通重型機車│││││40號前│││1輛││├──┼─────┼────┼───┼─────┼─────┼─────┤││100年6月12│台南巿新│邱瓊芳│騎乘車牌號│身分證、健│有期徒刑叁││2│日上午10時│化區武安││碼ALW-798│保卡、提款│月│││45分│里大同街││重型機車,│卡、回數票│││││93號前││趁被害人未│3本、家樂│││││││注意之際,│福禮卷400│││││││徒手竊取被│元、現金│││││││害人手提包│6,600元│││││││內之皮夾│(共計8,200││││││││元)││├──┼─────┼────┼───┼─────┼─────┼─────┤│3│100年6月22│台南巿新│徐義發│以車牌號碼│車牌號碼│有期徒刑肆│││日下午1時│化區 東榮 ││ALW-798號│MWB-132普│月│││15分│里和平街││之車鑰匙徒│通重型機車│││││31巷11││手竊取│1輛│││││號前│││││├──┼─────┼────┼───┼─────┼─────┼─────┤│4│100年6月23│台南巿新│童月香│騎乘車牌號│現金1,000│有期徒刑捌│││日上午9時│化區協興││碼MWB-132│元│月│││22分│里大新路││號重型機車││││││71號前││,乘被害人││││││││不備之際,││││││││搶奪放置於││││││││腳踏車前菜││││││││籃內之錢包│││├──┼─────┼────┼───┼─────┼─────┼─────┤│5│100年6月23│台南巿新│田許月│騎乘車牌號│身分證、健│有期徒刑捌│││日上午10時│化區豐榮│女│碼MWB-132│保卡、現金│月│││40分│里民治路││號重型機車│1,000元及│││││85號前││,乘被害人│手機1支│││││││不備之際,││││││││搶奪被害人││││││││掛在右手臂││││││││之手提皮包│││├──┼─────┼────┼───┼─────┼─────┼─────┤│6│100年6月24│台南巿新│林麗香│騎乘車牌號│身分證、健│有期徒刑壹│││日上午9時│化區武安││碼MWB-132│保卡、駕照│年貳月│││30分│里大同街││號重型機車│、行照、存│││││與正新南││,乘被害人│摺、印章、│││││路││不備之際,│現金55,000│││││││搶奪放置於│元及手機2│││││││腳踏車前菜│支│││││││籃內之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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