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子,其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9年5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屏東縣○○鎮○○里○○路○○號之住處,持木棍毆打甲○○,造成甲○○受有右背挫傷及右手背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之傷害直血親尊親屬罪等語。
二、按刑法第287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80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本件對被告乙○○之告訴,有本院99年11月3日審判筆錄(見本院第40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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