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黃則財
訴訟代理人 曾勤博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偉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