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722號
原 告 上鼎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以想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
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