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理賠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