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9,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洪祥家 於93年02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39,990元整(「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34,599元,及自起息日95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975,108元,及其中本金276,713自起息日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30,283元,及自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所計算之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祥家│自起息日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34599││05月20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洪祥家│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76713││年12月23日起│││││元│││││├──┼───┼─────┼──────┼──────┼───────┤│003│新臺幣│洪祥家│自95年4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230283││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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