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 盧萬來 、 游秀嬌 及第四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權拋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