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29號

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告 陳中一

楊煜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煜瀚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登記原因:信託)之土地,移轉登記為被告陳中一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被告陳中一、楊煜瀚負擔。

  理由要領

臺、原告主張意旨引用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參見本院民國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22號卷第9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

貳、被告陳中一、楊煜瀚經通知而未到庭,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意見。

參、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謄本為憑,而被告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肆、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保全債權,終止被告陳中一與被告楊煜瀚間之信託契約,並請求被告楊煜瀚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中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年 10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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