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桂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