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告 陳力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