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告 陳力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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