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48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 律師
被告 洪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房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757元(計算基準及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地號/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房屋112年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45.39
4,500元
8分之1
25,532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67.78
4,900元
8分之1
41,515元
3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
8.66
4,900元
8分之1
5,304元
4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07.68
4,900元
6分之1
169,605元
5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83.27
4,500元
4分之1
93,679元
6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5.17
4,500元
4分之1
28,316元
7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3.65
4,500元
4分之1
4,106元
8
臺南市○○區○○里○○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29.78(原告持分面積)
21,700元
8分之1(左列課稅現值已依持分比例計算)
21,700元
合計
389,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