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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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自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乙○○即自訴人被告丙○○
甲○○丁○○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証書可查,乃遲至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十日期間加上在途期間二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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