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義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鋒秋 送達代收人 王如后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騰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柒拾捌萬陸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