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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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伍點玖公克、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五、一六七七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五點九公克、一點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五點九公克、一點八公克(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0九號、第五一0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五號偵卷第三四頁、一六七七號偵卷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