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君李陳秀蘭李坰松 之全體繼承人間
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淑君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77,79
1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經查,被繼承人李坰松死亡後,遺
有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略稱系爭不動產
),而相對人李淑君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為上開遺產
繼承人。茲因相對人李淑君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清償,恐
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上開遺產登記於相對人李陳
秀蘭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
求塗銷相對人等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淑君及被繼承人李坰松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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