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法扶 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兩周內,就被告106年4月10日民事反訴(四)
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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