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蔡清枝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枝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甚明,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
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準此
,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
,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5日以蔡清枝為被告,訴請清償債務,
有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佐。惟被告蔡清枝於起訴前之
105年11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蔡
清枝既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
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是原告對
蔡清枝所提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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