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名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名傑於民國85年6月13日向聲
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至106年3月28日止
,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66,286元及利息未清償。詎聲請人事
後發現相對人蕭名傑唯恐遭強制執行,竟將名下所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98年12
月15日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阮英娥 ,致聲請人求償
困難,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
阮英娥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回復登記予聲請人蕭名傑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蕭名傑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間
所為之贈與行為,是否存有得撤銷之事由,並非兩造得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加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蕭名傑之債權,已取得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
,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