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聯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