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聯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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