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戴怡茹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淑琦
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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