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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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
黃亞蘋 律師再審被告 徐敏健 訴訟代理人 張培倫 再審被告沛亨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1行至第15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合計為1億2,600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892,077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1,0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如附表編號4所示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49,469,000元,…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447,336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3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付命令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再字第21、18、19號受理,非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受理範圍,本院前開裁定誤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並據此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顯然有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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