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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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永慶 ○號3樓之3上訴人 林哲明 被上訴人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15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 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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