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 羅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雪貞羅雪映 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43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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