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47號上訴人 郭松濤 被上訴人 林月照
歐宜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47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扣除原告所提1,800元郵政匯票,尚應補繳裁判費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