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蕭玉瓶
被 告 黃淑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64,400元《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
籍證明書所載》,併計已到期租金1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