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8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尚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與本案有關之保險契約或要保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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