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政和
訴訟代理人  邱政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各1
份,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