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宇
被   告  蘇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
265,577元,經原告追加為1,704,360元,致訴之全部不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
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
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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