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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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
原 告 包振力
被 告 陳玉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
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