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被 告 楊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關於被告負擔
新台幣「 伍佰 肆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關於被告負擔新台幣(下同)541元,核與判決理由欄第7項記
載之計算金額451元不符,此部分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