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王華興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游宗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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