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丕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和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