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丕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和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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