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曜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帥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6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
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