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 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香璇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