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蕭如意 訴訟代理人 蕭閔謙
李雪娥 被告忠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雪麗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