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訴人 王義德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王以國 律師 楊采文 律師被上訴人 許振綱
高孝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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