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除併科罰金外,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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