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海洛因(淨重)計貳點參玖公克及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伍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聲請書誤載為十四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三樓之十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計二.三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五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計二.三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五公克,經本院審認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無從查悉持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四九號簽結案件之簽呈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計為二.九三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七七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再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五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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