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被告 余旭雄 即北新企業
行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1,000元
裁判費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及商號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㈢請 陳明 訴之聲明一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以及是否是否為訴
之聲明二所提給付之訴之範圍、效力所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