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4號
原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姆克萊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壹
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