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交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回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回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被告駕駛車輛車牌號
碼應更正為E6-7049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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