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謝佩臻 即 喬富 當鋪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日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