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被告(上訴人)甲○○已撤回而終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四年法律座談結論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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