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號
上訴人 吳通瑞 上訴人(即 陳吳金之 承受訴訟人) 陳信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孟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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